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管理制度 >

河南农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农大校产〔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16:53    浏览次数:
河南农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农大校产〔20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意见》(教财〔2023〕9号)、《河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农大资〔2021〕6号)、《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校政科〔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自身教学、科研等工作前提下,按照主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入股、转让、许可、出租、出借等形式,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提供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投资、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其中: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商标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等。学校经营性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
  (二)归口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全校各类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讨论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负责核定河南农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大资产公司)经营性资产年度考核目标方案,并对其实施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第三章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八条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即对全资、控股和其他参股企业管理。
  第九条  利用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委托农大资产公司对学校所有投资型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农大资产公司是河南农业大学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农大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由学校委派,农大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河南农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董事会须定期向学校报告本企业、所属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实体的财务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转状况。
  农大资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经营风险;依法对其所属企业的人员聘任、财务状况、资产管理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十三条  农大资产公司所属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学校授权农大资产公司委派或聘任,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定期向农大资产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接受农大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农大资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均须接受审计。
  农大资产公司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非法人经营实体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和对相关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考核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实体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法人、非法人实体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等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做好对外投资事项发起阶段的可行性论证、合作意向洽谈、初步协议达成、资产评估或验资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对外投资工作方案,按照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四)对外投资工作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农大资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资产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依法依规认定所有权归属学校,不直接用于投资,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如委托管理、租赁、有偿使用等)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源,其主要来源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非投资型无形资产。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非投资型实物资产主要包括:
  (一)学校拥有的用于出租出借、对外经营的场所;
  (二)学校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
  (三)用于设置户外宣传广告的学校所属建筑设施等载体;
  (四)其他非投资型实物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学校校名、校誉、标识类
  1.学校校名、域名。
  2.学校标识和图形。
  3.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注册商标。
  4.学校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图形。
  (二)科技成果、技术专利、非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学校在编员工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等方式获得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等。
  2.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教材、辞书、规范汇编、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作品等。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为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其他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对外转让、许可、投资或与企业合作的,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应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经营性资产流失的,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显性或隐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进行对外投资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五)擅自出租出借场地、物品等资产的;
  (六)擅自对外抵押、提供担保的;
  (七)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
  (八)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九)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十)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损害经营性资产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